(2016)陕0104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琦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琦,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4行初57号原告闫琦。委托代理人蒋莉、佘玲玲。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阚雯梅。委托代理人袁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琦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