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江山与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江山,曾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葛江山。被执行人曾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江山与被执行人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 长 龙审判员 汪 碧 波审判员 应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 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