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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施文洲、管斌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施文洲,管斌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8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4768644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号。负责人:陈亚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聪,该行职工。被告:施文洲。被告:管斌良。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施文洲、管斌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明确表示其将不向本院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