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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占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涛,邓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涛,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洪学,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占涛与被执行人邓洪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2)昌民初字第142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25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