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冬梅与被告朱宏飞、聂辉、朱飞云、赵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冬梅,朱宏飞,聂辉,朱飞云,赵萍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9号原告苏冬梅。被告朱宏飞。被告聂辉。委托代理人王娜。被告朱飞云。被告赵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冬梅与被告朱宏飞、聂辉、朱飞云、赵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冬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冬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冬梅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元,由原告苏冬梅负担。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