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薛庆喜、尤雅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薛庆喜,尤雅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男,1989年10月24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卢龙县,现住河北省卢龙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薛庆喜,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卢龙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尤雅芹,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卢龙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庆喜、尤雅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以双方就民事诉讼自行和解,已得到民事赔偿为由,申请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撤诉。审 判 长 杨 红 梅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何记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广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