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春萍、温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萍,温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萍,女,1977年2月14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温小英,男,1978年7月20日生,住石城县木兰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陈春萍申请温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97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温小英应支付申请人陈春萍案款15202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520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小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