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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任恒业申请胡水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09号任恒业,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胡水凤,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任恒业申请胡水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初字第2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恒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初字第2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