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文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杜文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主要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滦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因与被上诉人杜文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字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沈 荣 进代理审判员 彭 晓 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