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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长华等与四川东日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华,李惠彪,李淑群,徐龙刚,杨雅,范宇,帅志昂,舒慧珍,张奇凤,岳培龙,四川东日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余长华,男。申请执行人李惠彪,男。申请执行人李淑群,女。申请执行人徐龙刚,男。申请执行人杨雅,女。申请执行人范宇,男。申请执行人帅志昂,男。申请执行人舒慧珍,女。申请执行人张奇凤,男。申请执行人岳培龙,男。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才荣,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东日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齐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长华等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日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四川东日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的财产,我院已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