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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昀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昀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407号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圣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约翰,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昀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0564350K),住所地瑞安市汽摩产业基地(凤川村)。法定代表人韩晓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昀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浙江昀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瑞安市赛巨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曹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