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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妇幼保健院与申请人周语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市妇幼保健院,周语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特34号申请人岳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陈卓。委托代理人李伟霞,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申请人周语轩,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监护人周石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监护人杨细中,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岳阳市妇幼保健院与申请人周语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岳阳市妇幼保健院与申请人周语轩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岳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协商解决此事。2、院方同意免费将患儿康复治疗一年(包括药品鼠神经生长因子6个疗程),另补偿患方人民币780000元整,协议签署前院方预付治疗费用免于归还。3、患方同意院方意见,并表示此协议签署后,不再找院方的任何事端。也不到法院、政府诉讼、上访,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岳阳市妇幼保健院与申请人周语轩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