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军荣与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荣,陈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646号原告:肖军荣,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娇,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肖军荣为与被告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雪娇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肖军荣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雪娇由案外人担保于2011年5月20日向原告肖军荣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陈雪娇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雪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军荣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雪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毅诚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