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绿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殷勤,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财保30号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拜城县。法定代表人吐尔孙江·阿不都瓦依提,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法定代表人殷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阿克苏绿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殷勤,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系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拜城县。被申请人殷群,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绿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殷勤、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等价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辰矿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绿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殷勤、殷群的银行存款36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马莉审判员陈康代理审判员李克永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