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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朱小昆,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吉水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阙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良云,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潜江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开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志宏、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吴世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底,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合伙向被告人杨某某租赁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五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李良云、阙某某、姜某某合伙先后在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五楼、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山上、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上以及晋江市龙湖镇秀山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先后雇佣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抽水、雇佣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唐某及赵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参赌人员。2016年3月17日2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上的房屋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及11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4182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及赌具扑克牌11副、骰子3粒。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朱小昆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辨认(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李良云、阙某某、姜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属从犯,被告人朱小昆、李良云是累犯,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底未在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五楼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对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开设赌场的指控则不持异议;被告人朱小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否认,表示未参与开设赌场活动;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提出未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参与开设赌场的活动;被告人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则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了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为该赌场望风。2、2016年2月下旬起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李良云、阙某某、姜某某合伙在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租赁的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以及在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山上、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上、晋江市龙湖镇秀山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抽水、雇佣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唐某及赵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参赌人员。2016年3月17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上一废弃石头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及10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4182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及赌具扑克牌11副、骰子3粒。2016年4月13日、4月25日、5月3日,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朱小昆先后到石狮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3月17日2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在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一废弃石头坊内查获一赌场,抓获被告人唐某、王某甲、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吴某某、姜某某及参赌人员10名,并从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41820元、抽水所得人民币21000元及赌具扑克牌11副,骰子3粒。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到“长方形木盒抽水箱”1个、扑克牌11副、抽水钱21000元及骰子3粒。3、证人卓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她于2016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因到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上的一个石头房内赌博被公安人员查获。据她所知,该赌场的老板有四人,分别是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和“胡子”。赌场还有帮忙抽水、望风的人,吴某某是在现场抽水时被查获的。该赌场地点一直在变,她一共去过三个地方,十天前是到华山村,一个月前是到曾坑社区。每次更换地点时都会等到开赌之前才告知参赌人员,防止被人举报。开赌之前,老板会电话联系参赌人员,派司机接参赌人员进赌场,随后司机就到赌场外围去望风。开始赌博后,老板一般都会在现场,大部分时间也会参赌,同时也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有时候老板自己在旁边抽水,有时候叫一名年轻男子在抽水,把抽水的钱放进一个木箱里锁起来,等赌完后再开箱清点。该赌场也提供香烟、饮料及宵夜,参赌人员不赌时,赌场同样派车送参赌人员回去。赌场一般都是晚上22时过后开始,一直赌到接近天亮。4、证人文某(参赌人员)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卓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程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22时许,为赵某某看场的唐某告诉他,赌场开在青莲村双鬓山上的一处石头房子里,他就和揭某某一起过去参赌了。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来查赌,他就被抓了。赌场的老板是赵某某、“胡子”、李良云、阙某某,赌场还雇佣了唐某、王某甲专门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他去过赌场三次,负责抽水的都是吴某某。唐某、王某甲没有去接参赌人员的话,也会在现场附近望风看路,防止赌场被查。6、证人揭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与程某某一起去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他去赌了两次,有一次看到赵某某抱走抽水钱清点,就知道他是老板了,至于赵某某和谁合伙他就不清楚了。在赌场抽水的人是吴某某。7、证人李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3月16日22时许到青莲村双鬓山上的一石头房内赌博,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他不清楚该赌场的老板是谁,但有看到吴某某在现场负责抽水。8、证人肖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21时许,他到阙某某的茶叶店里喝茶,后来雇车到了青莲村双鬓山上的一处石头房子内赌博。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来查赌,他和文某等人就被抓了。他总共去赌了5次,在棋牌室五楼、晋江龙湖秀山村、青莲村双鬓山上3个地方赌博过。他不清楚赌场的老板是谁,该赌场有专门抽水的人。9、证人郑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胡子”打电话让他去茶叶店赌博。他就到了曾坑篮球场旁边阙某某的茶叶店内,“胡子”问他要不要去赌博,他同意了,就和阙某某、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坐车走了,“胡子”坐了另外一部车。他们到了一个石头房子内赌博,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了。他知道赵某某是赌场的股东。是“胡子”叫他去赌博的,但他不清楚“胡子”是不是股东。赌场有人开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也有人现场帮忙抽水、望风。10、证人鲍某某(参赌人员)的证言与郑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但其陈述他是第一起去赌博,不清楚赌场的老板是谁,是阙某某叫他去赌博的,现场帮忙抽水的人是吴某某。11、证人魏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3月16日22时许和朋友万某一起到阙某某的茶叶店,阙某某问他们要不要赌博,他们同意了,就自己开车跟在阙某某后面到了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一个废弃的石头房处赌博。次日2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他知道赵某某是该赌场的老板,阙某某是不是他就不太清楚了。公安人员现场抓获了抽水人员吴某某。他一共去过该赌场三、四次,地点一致在变,有一次是在华山村华山酒店附近赌博。12、证人万某(参赌人员)证言与魏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但其陈述仅去参赌一次,阙某某是该赌场的股东,有没有其他股东不清楚。13、对本案各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文某等10名参赌人员均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1820元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14、证人杨某淑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23时许,她跟着李良云到蚶江镇青莲村山上的一石头房内看人赌博,后被查获。她是第一次到该赌场,没有参赌,不清楚赌场的老板是谁。15、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6年3月16日至17日在石狮市山上一赌场内卖香烟和饮料,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他刚到石狮没有工作,他的妹夫“周小坤”(外号“胡子”)就叫他去买点香烟和饮料到赌场去卖,赚点钱。“周小坤”说赌场是他和别人合伙开的,但是具体和谁就不清楚了。1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他受雇于赵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晚开始到赌场工作,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场还有另外两名接送参赌人员的司机,分别是唐某和王某甲。17、证人杨某程证言及房屋出租协议书,证实他将石狮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房屋出租的事项交给杨某某管理,该房屋5、6楼由赵某某承租,签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12月18日。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良云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2013年8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唐某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2年3月2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姜某某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朱小昆因赌博于2013年5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1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良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小昆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31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2、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朱小昆、王某乙、杨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他和朱小昆合伙在朱小昆经营的棋牌室5楼(即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开设赌场,但是该赌场没有每天都开。2016年2月底以来,他又和阙某某、李良云、朱小昆、姜某某在朱小昆的棋牌室5楼、灵秀镇华山村山上空地、晋江市龙湖镇、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双鬓山等处开设赌场。朱小昆和姜某某是二人合一股,在被抓前四五天,朱小昆还有跟他说把每次应分的钱先拿给姜某某,他就将朱小昆应分的钱交给姜某某。该赌场雇佣了唐某、王某甲、赵某专门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雇佣了吴某某负责抽水,雇佣王某乙为赌场望风。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系向杨某某租赁,杨某某有去过该赌场,知道他们是在开设赌场。但其在法庭上辩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底未有在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开设赌场的行为。24、被告人朱小昆的供述,证实赵某某等人从2015年11月底开始开设赌场,当时的赌场在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该场地是赵某某找杨某某租赁的。之后,赌场的地点不固定,还有设在石狮市华山酒店后面的山上、石狮市蚶江镇双鬓山等处,赌场地点经常更换。该赌场是赵某某和他人合伙开设的,但是不清楚是和谁合伙开的。赌场有雇佣王某甲、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雇佣吴某某在赌场收牌和抽水钱,是否还有雇佣其他人就不清楚了。他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但是有到该赌场参赌过。2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底,朱小昆就有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在赌场合一股份。他没有答应,但朱小昆叫他不要怕,说如果一起合伙,赌场被查获时朱小昆会承认自己是股东,不会牵连到他,他就同意了。2016年元宵节过后,他到赵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赌了几次,几天后朱小昆到了石狮,后朱小昆和赵某某谈好了,就和他入股该赌场。他们加入时该赌场老板已有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该赌场有在石狮市曾坑朱小昆经营的棋牌室楼上、晋江龙湖秀山村民房、石狮蚶XX莲双鬓山上废弃的石头房等地开设,一个地点开了两、三天就搬移。26、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于2016年正月加入该赌场。该赌场的股东有赵某某、朱小昆、李良云、姜某某和他本人,其中朱小昆和姜某某合一股。赌场雇佣了唐某、王某甲、赵某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雇佣了吴某某在赌场内帮忙抽水、收牌,雇佣了王某乙给赌场望风。该赌场的场所会变动,有在石狮灵秀华山村、朱小昆楼上五楼、晋江龙湖秀山村、石狮蚶XX莲村双鬓山等地开设。在他成为该赌场股东之前,听说赵某某和朱小昆有合伙在朱经营的棋牌室五楼开设赌场。27、被告人李良云的供述,证实他于2016年3月10日左右加入该赌场。赌场的股东有他本人、赵某某、阙某某及姜某某,但不清楚朱小昆是否为该赌场老板。在赌场现场负责抽水的是吴某某,赌场也有接送赌客的司机和在路上望风的人,但他都不认识,这些人都是赵某某找来。赌场经常更换地点,都是赵某某让他去集合地点后用车将他和他带去的人载到山上去赌博的。他在2015年农历12月27日有去过赵某某、阙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但没有加入该赌场,赌场的地点在阙某某经营的茶叶店对面5楼(即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2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受雇于赵某某到其开设的赌场内帮忙。2016年春节前,他到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为该赌场望风,该赌场为赵某某所开设,不清楚有无其他股东,王某甲等人负责给赌场运送参赌人员,王某乙负责望风。过年之后,他又到赌场帮忙。此时赌场的老板有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不清楚朱小昆是否为老板。该赌场开设的地点不固定,有在石狮、晋江等地开设。2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底,他在赵某某开设在曾坑篮球场旁边的赌场里工作,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里参赌。到了2016年3月17日凌晨被公安人员查获。他不清楚赌场是哪些人开的,只知道赵某某有股份。赌场有专门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的人,唐某和他一样都是负责接送的。赌场的地点不固定,有在石狮市曾坑篮球场旁、华山酒店后面山上、晋江龙湖秀山村、石狮蚶XX莲双鬓山等处开过。30、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左右,赵某某对他说在曾坑篮球场旁开了个赌场让他过去,他就去参赌了。2016年3月份,赵某某又叫他给赌场接送参赌人员,他就答应了。开在曾坑篮球场旁的赌场的老板他知道有赵某某,赵某某有跟他说过朱小昆也是老板。过年后赌场的老板有赵某某、阙某某、李良云、朱小昆。赌场有专门望风的人员王某乙、专门抽水的人员吴某某,王某甲、赵某和他一样时接送参赌人员的。赌场的地点不固定,有在石狮华山酒店后面、晋江龙湖秀山村及石狮蚶江双鬓山、曾坑篮球场旁一民宅5楼等处开过。3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他从2015年10月份起,到赵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帮忙,负责“望风看路”。过年前,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地点较为固定,一般在朱小昆的茶叶店里面及楼上的五楼开设。2016年正月十五以后,赌场位置不固定,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地点有朱小昆经营的茶叶店五楼,石狮市华山酒店后面的山上,晋江市龙湖镇秀山村无人居住的民居、石狮市蚶XX莲双鬓山等地。他曾在茶叶店附近、石狮市蚶江镇青莲双鬓山等处为赌场放风。公安人员在蚶江镇双鬓山查赌的当晚,他也有去赌场上班望风,但刚好不在现场,案发后,就四处躲藏,后于2016年4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法庭上辩称过年后未给该赌场望风。3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下旬起,他提供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的场地,提供给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收取场地费。春节期间赌场停了几天,过后又开了五、六天。他知道赵某某是赌场的股东,不清楚赌场有没有其他股东。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合伙在石狮市曾坑社区东星路20号5楼开设赌场的指控及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就此提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朱小昆、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均指认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地点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就此亦有供述,故其辩解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小昆在该地点与被告人赵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阙某某、唐某的供述,但被告人阙某某仅是听说被告人朱小昆持有股份,被告人唐某也仅是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被告人朱小昆为该赌场的老板,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朱小昆有参与该赌场的经营,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小昆参与开设该赌场的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该赌场开设的具体时间问题,被告人赵某某、朱小坤、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就此的供述均不一致,无法确定该赌场系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开设,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相关的房屋出租协议书的签订日期,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开始承租该房屋,因此,该赌场开设的起始日期应为2015年12月18日。关于被告人朱小昆提出其未参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开设赌场活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阙某某及证人卓某某、程某某、曾某某均指认被告人朱小昆为该赌场的股东,且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阙某某就被告人朱小昆与被告人姜某某共同持有股份的情况作出了详细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因此,被告人朱小昆提出其未于该时间段内参与开设赌场活动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某乙提出的其未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参与开设赌场活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某某、阙某某、唐某均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在此段期间有为赌场望风,被告人王某乙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也供述了其于2016年正月十五过后为该赌场望风的事实,因此,其在法庭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共同设置场所、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场所,其行为也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朱小昆、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唐某、王某乙、杨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昆、李良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底期间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某、李良云、姜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实施的2016年2月底之后的犯罪事实,就该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实施开设赌场行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此次又犯开设赌场罪,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因此,辩护人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小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良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十一副、骰子三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尤祖荣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蔡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子杰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