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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志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志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被执行人:林志沛,男,1978年9月14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作出的(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粤0883执3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志沛在中国银行广州国际轻纺城支行(账号:00×××75CNY0)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志沛在中国银行广州国际轻纺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75CNY0)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林志沛在中国银行广州国际轻纺城支行(账号:00×××75CNY0)的存款2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