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库车县齐满镇英吐尔村民委员会与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车县齐满镇英吐尔村民委员会,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县齐满镇英吐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库车县齐满镇英吐尔村。法定代表人库尔班·艾合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轻纺及农副产品工业园区碧云路。法定代表人黄克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克祥,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本院在执行库车县齐满镇英吐尔村民委员会与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与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克祥(2015)阿中执民5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阿克苏港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碧云路工厂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整体资产进行拍卖,经拍卖、变卖均未能处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也不申请对被执行资产以物抵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资产已经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保管(被执行人资产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派保安看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曹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