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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圣艳与被执行人贾峻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艳,贾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圣艳,女,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贾峻峰,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华微电子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烽火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艳与被执行人贾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婚生子贾炎彬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贾峻峰已将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计33个月,抚养费共计23100元交付本院。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圣艳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另有案件,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从上述款项中裁定扣划5000元,余款18100元(23100元-5000元=18100元)本院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抚养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