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凤梅、孟海潮与李晓波、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梅,孟海潮,李晓波,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642号原告:李凤梅,女,1970年8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孟海潮,男,1993年8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晓波,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被告: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主要负责人:徐一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梅、孟海潮与被告李晓波、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凤梅、孟海潮于2016年9月23日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梅、孟海潮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梅、孟海潮撤回对被告常州金宏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