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财保69号申请人: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1969106T),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梅村工业园锡达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妹,总经理。被申请人: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南段。申请人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查封、扣押。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及财产受损,无锡市伟世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