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小永与尚桂娟、温湛装饰装修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永,温湛,尚桂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2410号原告:张小永,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湛,男,33岁。被告:尚桂娟,女,34岁,系温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永与被告温湛、尚桂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永负担。审 判 长 马 成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人民陪审员 祁建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