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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冰敏,上海冰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0395号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XXX-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梅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丹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继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冰敏,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七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冰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徐冰敏。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冰敏、被告上海冰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沪0106民初20383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分别一致,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6民初2038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