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4016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开发区工业园横一路以北、长荆铁路以南、银海棉花以东。法定代表人陈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育才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燊明。被执行人陈燊明。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12379元以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9月22日违约金为140704.3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212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燊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诉讼费用3930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燊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33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应城市中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燊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20739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