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利柱与被执行人张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柱,张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马利柱,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占良,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马利柱与张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利柱借款18195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6129元,由原告马利柱负担2679元,被告张占良负担3450元。因被执行人张占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利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81952元,诉讼费3450元,合计185402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在2016年11月30前付清,被执行人应负担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诉讼费2629元,由张占良负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1952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9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9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