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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九江县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586号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狮子镇朗山村。委托代理人:余荣华,男,九江县新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陵镇解放路916号。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审 判 员  聂腾飞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