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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林祖儿、郑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林祖儿,郑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祖儿,男,住沙县。被申请人:郑文琴,女,住沙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申请人林祖儿、郑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祖儿、郑文琴银行存款615560.6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祖儿、郑文琴银行存款615560.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98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