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尚伟与余永琴、潘继生、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孔令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伟,余永琴,潘继生,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孔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5138号原告任尚伟,男委托代理人路灿新,男被告余永琴,女被告潘继生,男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琴。被告孔令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尚伟诉被告余永琴、潘继生、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孔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余永琴、潘继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余永琴、被告潘继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健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淞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