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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海祺、胡美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祺,胡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胡美贞,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徐海祺与被执行人胡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海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美贞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海祺以被执行人胡美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海祺以被执行人胡美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6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