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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金治与郑秀兴、黄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治,郑秀兴,黄玉芳,黄丹丹,郑统,郑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43号原告:陈金治,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秀兴,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玉芳(系被告郑秀兴丈夫),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黄丹丹(系被告郑秀兴女儿),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郑统,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素香,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陈金治与被告郑秀兴、黄玉芳、黄丹丹、郑统、郑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金治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金治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治撤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元,由陈金治负担。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