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加强与韩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强,韩志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918号原告:刘加强被告:韩志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连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