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等与遂昌县石练镇石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胡育其,遂昌县石练镇石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186号原告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诉讼代表人胡育长,系村民小组组长。原告胡育长,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原告胡育其,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昌县石练镇石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石练镇石练村。法定代表人徐余寿,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志洪,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萍,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胡育其诉被告遂昌县石练镇石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胡育其于2016年9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胡育其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原告遂昌县石练镇迎新村飞石岭头第九村民小组、胡育长、胡育其负担。审 判 员 吴丁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