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彩月与禹道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701号原告周某,住址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叶惠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路路,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某,住址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