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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朝华、王应生等与贾粟、贾明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朝华,王应生,王某,贾粟,贾明仲,石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财保7号申请人:王朝华。委托代理人:王应生。(系申请人王朝华之长子)。申请人:王应生。(系申请人王朝华之长子)。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朝华。被申请人:贾粟。被申请人:贾明仲。被申请人:石崇平。(系被申请人贾明仲之妻)。申请人王朝华、王应生、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贾粟、贾明仲、石崇平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辉、潘光珍所有的位于旧州镇地瓜坪组的自建住房一栋三层作为担保,担保人并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贾明仲、贾粟系叔侄关系,被申请人贾明仲、石崇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贾明仲、石崇平夫妇位于黄平县旧州镇老里坝村二组老里坝大桥头有砖混结构四层房产一栋(房产证号:20××06号,建筑面积199.92平方米)。位于黄平县旧州镇商业步行街砖混结构商业用房门面一间(房产证号:20××66号,建筑面积56.28平方米)。被申请人贾粟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朝华、王应生、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贾明仲、石崇平夫妇所有位于黄平县旧州镇老里坝村二组老里坝大桥头有砖混结构四层房产一栋(房产证号:20××06号,建筑面积199.92平方米),以及查封位于黄平县旧州镇商业步行街砖混结构商业用房门面一间(房产证号:20××66号,建筑面积56.2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即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二、查封担保人王朝辉、潘光珍所有位于黄平县所有的位于旧州镇地瓜坪组的自建住房一栋三层。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上述一、二项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买卖、赠与、典当、毁损、抵押等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如军审判员  龙江洪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绍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