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彩凤、刘庆和与苗长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凤,刘庆和,苗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彩凤,女,1965年6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庆和,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苗长军,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苗长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彩凤、刘庆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苗长军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普光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