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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委赔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亮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洛南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6)陕10委赔9号赔偿请求人:黄亮。赔偿义务机关: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黄亮因重审无罪申请洛南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请求人黄亮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进行了质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黄亮提出以下赔偿请求:1、洛南县人民法院对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2、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其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3月20日人身自由赔偿金89.64576万元;3、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其人身损害后期治疗费5万元;4、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黄亮予以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予以逮捕。2015年7月1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亮有期徒刑五年。黄亮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8日,本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2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洛南县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1月11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南行初字00131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5年11月12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黄亮因取保候审被释放,2016年3月18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解除对黄亮的取保候审。自此,黄亮自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5年11月12日被释放,共被羁押577天。黄亮2016年4月26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洛南县人民法院在二个月内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黄亮遂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赔偿委员会主持调解,2016年9月21日,赔偿请求人黄亮与赔偿义务机关洛南县人民法院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黄亮人身自由赔偿金139807.1元(577天*242.3元);二、洛南县人民法院赔偿黄亮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赔偿请求人黄亮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黄亮与赔偿义务机关洛南县人民法院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洛南县人民法院支付黄亮人身自由赔偿金139807.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49807.1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