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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黄冬梅与李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梅,李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黄冬梅。被执行人:李勇超。本院在执行黄冬梅与李勇超间民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