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与代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代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273号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竹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另霞,经理。被告代玉军。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连云港大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