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747号申请人: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605186J。法定代表人:何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何荣,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翔路2199号。法定代表人:林添火,执行董事。原告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福建竹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18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三秦钛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卢彬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