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孙妹,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美文,沈金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5273号原告:徐孙妹,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郑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妙丽,公司员工。被告:沈美文,女,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市光三村XXX号XXX室。被告:沈金宝,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丰镇路XXX号XXX室。原告徐孙妹与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美文、沈金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孙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为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2、要求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购买了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3.89平方米,并长期居住于此处,2015年11月,该集资房的管理单位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贴出致京海小区居民的一封信,对原房改造进行居民征求意见公示,原告发现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变成了不相识的被告沈美文,后小区民警介入调查后确认名字已经由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成了沈美文,并得知此人系被告沈金宝的侄女,沈金宝系原告的公公。原告购房时由于工作繁忙,委托沈金宝办理所有购房手续,购房后沈金宝将写有原告名字的产权证交付原告,没有提供合同与发票,原告也没有介意,此次才得知当时房屋产权证名字虽然是原告的,但是委托沈金宝办理过程中发票和合同名字变成了沈金宝的,2015年11月原告发现此事后即与沈金宝联系,沈金宝确认当时系受原告委托办理购房手续,房屋产权应归原告,并特此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现原告变更房屋产权人名字未果,故依据物权法要求法院确认权利。由于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集资房产权的管理方,管理混乱,擅自更改产权人名字,侵害了原告的物权,造成原告家庭矛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要求确认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的纠纷。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和变动,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告现请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缺乏前提条件。因此,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孙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维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