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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兴喜与朱姓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喜,朱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喜,男,。被执行人:朱姓玉,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赵兴喜申请执行朱姓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2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朱姓玉应支付申请人赵兴喜5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