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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小锋诉王向阳、张勇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锋,王向阳,张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725号原告孙小锋(又名孙东子),男,汉族。被告王向阳,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勇斌,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孙小锋诉被告王向阳、张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小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锋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小锋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孙小锋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代审 判员 焦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