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邵明君、叶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邵明君,叶文,叶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齐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明君,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叶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叶佳,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邵明君、叶佳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配合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万达广场13#13-127、127上室网上备案合同号为1103056591的预售商品房网上备案手续的法律义务。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明君、叶佳仍未协助配合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网上备案合同号为1103056591的预售商品房网上备案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邵明君、叶佳与申请执行人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万达广场13#13-127、127上室网上备案合同号为1103056591的预售商品房网上备案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