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从荣与郑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从荣,郑礼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185号原告郑从荣,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告郑礼强,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从荣诉被告郑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处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从荣负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宗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