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俊莲与孟庆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莲,孟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莲,女,汉族,1953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孟庆昌,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王俊莲申请执行孟庆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