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树道与郭军营、穆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道,郭军营,穆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树道。被执行人郭军营。被执行人穆秀峰。张树道申请执行郭军营、穆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树道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