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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玉臣、刘维昌、吕东与陈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维昌,李玉臣,吕东,陈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维昌,公民身份号码:×××,住同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臣,公民身份号码:×××,住同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东,公民身份号码:×××,住同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荣,公民身份号码:×××,住同江市。上诉人李玉臣、刘维昌、吕东因与被上诉人陈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臣、吕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刘维昌当庭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维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李玉臣、吕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法律规定按上诉人李玉臣、吕东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维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按上诉人李玉臣、吕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上诉人李玉臣、刘维昌、吕东承担119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亚红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