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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与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真,职务,主任。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被执行人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松涛,职务,经理。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申请被执行人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3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于2016年8月3日以现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科右前旗申大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给付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委会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