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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刘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6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孙靖,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因与被告刘义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惠通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徐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