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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子香与邓大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香,邓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香。被执行人邓大元。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子香与被执行人邓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大元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