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王文杰、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王文杰,蔺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290号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81号。法定代表人:崔玉新,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杰,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蔺青,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杰、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