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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王文杰、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王文杰,蔺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290号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81号。法定代表人:崔玉新,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杰,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蔺青,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杰、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天津市玉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